黨群工作
第四章 公務接待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國內公務接待集中管理制度。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國內公務接待審批控制制度,嚴格執行公函制度,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一律不予接待,嚴禁將非公務活動納入接待范圍。
第二十三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實行接待費支出總額控制制度。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標準安排接待對象的住宿用房,協助安排用餐、用車的按照標準收取伙食費、交通費。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檔菜肴,不得提供香煙,不上酒。不得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費用,不得以舉辦會議、培訓等名義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
接待單位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內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如實反映接待對象、公務活動、接待費、陪同和相關工作保障人員等情況。接待清單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之一并接受審計。
第二十四條 外賓接待工作應當遵循服務外交、友好對等、務實節儉的原則。外賓邀請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安排接待活動,嚴格執行接待規格和標準,從嚴從緊控制外賓團組接待費用。
第二十五條 地方因招商引資等工作需要接待的,應當參照國內公務接待標準要求,統一制度和標準,嚴格審批管理,強化審計監督,嚴禁超規格、超標準接待,嚴禁擴大接待范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等名義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六條 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所屬賓館、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不得以房屋維修等名義超出實際需要在接待場所超標準建設、豪華裝修。
嚴格控制、嚴格審批新建擴建黨性教育培訓機構,不得以建設黨性教育培訓機構名義變相建設樓堂館所、變相搞旅游開發。
建立接待資源共享機制,推進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的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企業化管理,降低服務經營成本。
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用車、住宿、用餐等服務。
第五章 公務用車
第二十七條 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建立和實行符合國情的公務用車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保障公務出行,降低運行成本。
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人員自主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按照有關規定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的名義變相發放福利,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第二十八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統一編制、統一標準、統一購置經費、統一采購配備管理。
從嚴配備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保障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用于定向化保障的用車,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所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
嚴格按照規定配備專車,不得擅自擴大專車配備范圍或者變相配備專車。
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后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
規范和加強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管理,嚴格控制公務用車編制,推動車輛盤活利用,避免閑置浪費。
第二十九條 公務用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應當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公務用車嚴格按照規定年限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干部職務晉升、調動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等實行政府集中采購,降低運行成本。
第三十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等用車應當噴涂明顯的統一標識。
第三十一條 根據公務活動需要,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領導干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因私使用配備給領導干部的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嚴禁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
第六章 會議活動
第三十二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精簡會議,召開會議嚴格實行計劃管理,能不開的堅決不開,可合并的堅決合并。從嚴控制會議規模、會期,合理確定會議規格和參會人員范圍、層級,不搞層層陪會。積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改進會議形式,提高會議效率。
第三十三條 會議召開場所實行政府采購定點管理。會議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嚴禁提高會議用餐、住宿標準。會議活動現場布置應當簡樸,工作會議一律不擺花草、不制作背景板。嚴禁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
會議期間,不得安排宴請,不得組織旅游以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
第三十四條 黨政機關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嚴格執行會議費開支范圍、標準和報銷制度,未經批準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會議費,一律不予報銷。嚴禁違規使用會議費購置辦公設備,嚴禁列支公務接待費等與會議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套取會議資金。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制定本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健全培訓審批制度,嚴格控制培訓數量、時間、規模,嚴禁以培訓名義召開會議。適合采取線上方式培訓的應當通過線上方式開展。
嚴格執行分類培訓經費開支標準,嚴格控制培訓經費支出范圍,嚴禁在培訓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等與培訓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以培訓名義進行公款宴請、公款旅游活動。
第三十六條 精簡規范節慶展會論壇活動,實行清單管理,從嚴審批。嚴禁使用財政資金舉辦營業性文藝演出。從嚴控制舉辦大型綜合性運動會和各類賽會。
經批準的節慶展會論壇、運動會、賽會等活動,應當嚴格控制規模和經費支出,不得互相攀比、大操大辦、鋪張浪費,不得違規攤派或者轉嫁費用,不得借舉辦活動發放各類紀念品,不得違規使用財政資金邀請名人明星參與活動。舉辦活動應當充分使用現有資源,專門配備的設備在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收回,嚴禁購置奢華物資設備。
第三十七條 精簡規范評比達標表彰和創建示范活動,實行清單管理,從嚴審批。評比達標表彰項目費用由舉辦單位承擔,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關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參與評比達標表彰和創建示范活動的單位應當節儉辦事,杜絕浪費,不得舉債搞創建。不得開展以鄉鎮(街道)、村(社區)、學校為對象的達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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